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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4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户某1与杨某1、杨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户某1,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户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4495号原告户某1,女,汉族,1953年9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王飞,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1,男,汉族,1974年3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王宇丽,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2,女,汉族,1969年11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杨某3,女,汉族,1976年8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杨某4,女,汉族,1971年6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户某2,女,汉族,1978年4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受理原告户某1诉被告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户某2继承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涉案房屋现登记在河南省邮电印刷厂名下,原告与涉案房屋无利害关系,其主体不适格,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户某1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退回原告户某1。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关人民陪审员  张美荣人民陪审员  樊红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念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