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402民初2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葫芦岛市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国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葫芦岛市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魏国明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2民初2085号原告:葫芦岛市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赵伟。被告:魏国明。原告葫芦岛市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国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葫芦岛市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葫芦岛市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王秀杰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葫芦岛市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葫芦岛市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邢铁民��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