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5执2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丽仙、郑步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仙,郑步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5执2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丽仙,女,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马尾区人,住福州市马尾区。被执行人郑步真,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申请执行人陈丽仙与被执行人郑步真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6040元,被执行人郑步真全部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郑步真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财产情况,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郑步真所有的荣威牌小型轿车一部,车牌号:闽G×××××,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郑步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丽仙知悉上述执行情况后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檀卫东执行员 苏燕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