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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河滨路支行与被告府谷县鹏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陕西东甫��工集团龙海实业有限公司、马鹏程、马鹏飞、张玲、秦米厚、靳凤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河滨路支行,府谷县鹏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东甫煤化工龙海实业有限公司,马鹏程,马鹏飞,张玲,秦米厚,靳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215号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河滨路支行,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河滨路兴茂家园一楼。负责人惠子恒,系该行行长。被告府谷县鹏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温李河村。法��代表人马鹏程,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陕西东甫煤化工龙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河滨路龙泰大厦。法定代表人秦米厚,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马鹏程,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马鹏飞,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张玲,女,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秦米厚,男,195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靳凤女,女,195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河滨路支行与被告府谷县鹏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陕西东���化工集团龙海实业有限公司、马鹏程、马鹏飞、张玲、秦米厚、靳凤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因原告立案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永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云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