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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33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培运、付新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培运,付新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33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培运被执行人付新芳本院在执行陈培运与付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付新芳所有的浙G×××××宝马牌小型汽车,现因买受人过户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付新芳所有的浙G×××××宝马牌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徐建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宋永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