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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民初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熊印香与南昌市瑞华米业有限公司、黄瑞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印香,南昌市瑞华米业有限公司,黄瑞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1民初1821号原告:熊印香,女,汉族,1951年12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县,委托代理人:吴耀清,南昌县泾口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昌市瑞华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泾口乡小莲村,组织机构代码:799497184。法定代表人:黄瑞明。被告:黄瑞明,男,汉族,1962年4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原告熊印香与被告黄瑞明、南昌市瑞华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万生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印香委托代理人吴耀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昌市瑞华米业有限公司、黄瑞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印香诉称:2015年12月23日,原告熊印香向被告南昌市瑞华米业有限公司、黄瑞明售卖稻谷,谷款共计4617元。2015年底,南昌市瑞华米业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倒闭,被告至今未支付谷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谷款4617元。被告南昌市瑞华米业有限公司、黄瑞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3日,原告熊印香向被告南昌市瑞华米业有限公司、黄瑞明售卖稻谷,谷款共计4617元。被告南昌市瑞华米业有限公司、黄瑞明向原告出具结账单,结账单上载明了稻谷数量等事项,被告南昌市瑞华米业有限公司在结账单上盖章、被告黄瑞明在结账单上签字。谷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谷款,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有被告南昌市瑞华米业有限公司、黄瑞明签章的结账单为证,本院对原、被告之间买卖稻谷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稻谷款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南昌市瑞华米业有限公司、黄瑞明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熊印香谷款4617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南昌市瑞华米业有限公司、黄瑞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生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敏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