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84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4刑初419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王强曾用名无民族汉性别男出生日期一九六三年十一月八日文化程度高中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崇州市居住地崇阳街道前科无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崇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杨萌起诉书文号崇检公诉刑诉〔2017〕402号指控事实2017年4月11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王强饮酒后驾驶小型教练车,行驶至崇州市被民警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王强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214.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辩护人无辩护意见无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判决理由被告人王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王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组织宣判日期(印章)审判员陈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卫翔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