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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二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达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二强,林达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1166号申请执行人李二强,男,汉族,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子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杨家岭旭坤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林达标,男,汉族,1962年6月9日出生,高中文化,福建省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虎头苑小区**号楼***室。申请执行人李二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达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17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林达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20000元,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498元、执行费3200元。2017年7月1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2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20000元,案件受理费2498元、执行费3200元。双方当事人并同意退出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1166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按原调解书内容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