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显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显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8刑初232号公诉机关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显福,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海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海阳市。因涉嫌本案于2017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显福犯走私毒品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显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8日,被告人刘显福携带毒品从缅甸小勐拉地区非法进入中国后,乘坐一辆车牌号为云K×××××的班车由勐海县打洛镇前往景洪。当日15时15分,行至214国道景洪至勐海32公里处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其携带的标有“快乐e旅”的茶杯内查获散装颗粒状毒品可疑物一瓶,净重488.8克;从携带的黄色飘柔洗发水内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包,净重202.8克。被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共净重691.6克。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查获的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显福走私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691.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显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8日,被告人刘显福携带毒品从缅甸小勐拉经中缅边境220界桩附近非法通道入境至中国打洛镇后,乘坐一辆车牌号为云K×××××的班车前往景洪市。当日15时15分,行至214国道景洪至勐海32公里处时被云南省易武边境检查站执勤人员抓获,当场从其携带的标有“快乐e旅”的茶杯内查获散装颗粒状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一瓶,净重488.8克;从其携带的黄色飘柔洗发水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一包,净重202.8克,被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共净重691.6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实本案来源,及被告人刘显福到案的时间、地点及经过。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前科查证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显福的身份基本情况,及无犯罪前科记录的情况。3、检查、提取笔录、封存记录。证实云南省易武边境检查站执勤人员从被告人刘显福随身携带的黄色飘柔洗发水内查获用透明自封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一包,从标有“快乐e旅”字样的银色茶杯中检查到用透明自封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一包和散装在茶杯的毒品可疑物一瓶,从其左侧裤包里查获手机一部、车票一张,并对上述物品进行封存。4、被告人刘显福的供述与辩解。其供称其喜欢赌博,在小勐拉生活的迷迷糊糊,2013年到缅甸小勐拉至今一直没有钱花。2017年1月22号左右,蔡老板就找其准备叫其去运输毒品,谈好之后其就给老板说将毒品包装好然后交给其,叫其送到什么地方其就送到什么地方,运输毒品的时间安排好了就来找其就行。2017年1月28日06时许,其被老板叫到他所住的环球国际酒店,到了当日中午他把装有毒品的茶杯、洗发水给其装在了一个小包里,然后还给其一部诺基亚的小手机和1500元人民币作为路费,后来老板带其去找了一辆摩托车,让摩托车拉其从缅甸边境偷渡进入中国打洛镇,其就坐着摩托车从缅甸小勐拉到了中国打洛客运站。到了客运站之后其乘坐了打洛到景洪的客车,到了勐海县城至景洪的方向的一个武警查缉点时,武警官兵对其所乘坐的车辆进行检查,他们说携带有违禁物品的,请主动上交之类的话,没人上交违禁物品,然后武警在其随身携带的包中标有“快乐e旅”的茶杯中和黄色飘柔洗发水瓶中查获了麻黄素,后来其就被当场抓住了。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云K×××××客运班车驾驶员,2017年1月28日其驾驶云K×××××的客运班车于13时30分许在打洛客运站出发,其这趟跑的路线是打洛到景洪。当日15时许,其所驾驶的客运班车行驶到了云南省易武边境检查站(也就是兴海查点)停车接受边防检查。其将车靠边停好后,执勤的边防武警就上车对乘客说:“你好,边防检查,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有违禁物品请主动上交”。车上的乘客无人主动上交违禁品,后来边防执勤人员就逐一人证对照检查。当检查到一名靠窗的男性乘客时,其看见他们从该名男性乘客随身携带的银色水杯和黄色飘柔洗发水瓶子中都查获了红色片状的毒品可疑物,后来边防执勤人员就将那名男子当场抓住了,之后他们就结束了对其所驾驶的客运班车的检查,其继续开着客运班车去景洪的事实。6、辨认笔录、毒品可疑物称量、取样笔录及相关照片。证实被告人刘显福辨认随身携带的黄色飘柔洗发水内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从标有“快乐e旅”字样的银色茶杯中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就是自己涉嫌走私的,经称重净重分别为202.8克、488.8克,并随机分别提取10片作为检材送检的事实。7、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从被告人刘显福处查获的毒品可疑物691.6克、毒品包装物、手机1部、车票1张已被扣押的事实。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刘显福辨认出中缅边境220号界桩附近的非法入境通道就是其从缅甸勐拉偷渡到中国打洛境内的事实。9、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刘显福通过辨认后未从侦查机关提供的照片中辨认出“蔡姓老板”的事实。10、检定证书、鉴定文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1)证实本案所使用计量器具经检定符合标准,并在有效期内的事实;(2)证实从被告人刘显福处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经取样送检,送检的红色药片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并将鉴定结论告之被告人刘显福,被告人无异议的事实。11、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刘显福经尿液检测,结果呈冰毒阳性、吗啡阴性的事实。1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开户信息、通话清单、通话分析报告。证实被告人刘显福使用的手机号为132××××0837为异地号码,无法调取开户信息及通话记录,与其供述的蔡姓老板使用的手机号为131××××9313在2017年1月1日至1月28日之间通话记录共2条。13、活动轨迹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显福的活动轨迹。14、车票。证实被告人刘显福持有2017年1月28日云K×××××客运班车从打洛前往景洪的车票一张的事实。15、勐海县公安边防大队案件侦查队出具的情况说明。(1)被告人刘显福供述的“蔡老板”因未提供真实姓名和详细家庭地址信息,无法查证核实的事实;(2)被告人刘显福的户证明及犯罪前科信息已发函至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未收到回函,侦查机关已通过查询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调取被告人刘显福的人口基本信息,并通过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对其犯罪情况作出查询情况说明;(3)被告人刘显福供称“通过乘坐黑摩的偷越中缅国(边)境”,因无黑摩的驾驶员的真实姓名和详细家庭住址信息,无法调查处理;(4)对被告人刘显福涉嫌运输的毒品可疑物包装物进行指纹提取,未能提取到指纹信息;(5)在本案侦办过程中,因未能找到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在辨认、称量、取样、扣押等执法过程中进行了拍照固定和同步录音录像;(6)证实2017年1月28日制作的毒品可疑物称量、取样笔录中,出现错误语句表述,正确的表述应为“从两袋毒品可疑物中分别随机提取10片(粒)作为检材”;(7)证实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因未能找到符合条件的见证人,整个过程已作同步录音录像。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显福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走私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691.6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走私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显福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显福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1月28日起至2032年1月27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万元。二、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691.6克、手机1部,依法没收。若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斌审 判 员 曾玲蓉人民陪审员 岩学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玉燕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