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民终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许洪阁与敦化市江南镇小站村村民委员会及季召金、王永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洪阁,敦化市江南镇小站村村民委员会,季召金,王永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民终9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洪阁,住吉林省敦化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敦化市江南镇小站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郭淑杰,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鲁民,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季召金,男,1956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敦化市江南镇小站村*组。第三人:王永平,男,1966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敦化市江南镇小站村*组。上诉人许洪阁因与被上诉人敦化市江南镇小站村村民委员会及原审第三人季召金、王永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16)吉2403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洪阁于2017年7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许洪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洪阁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许洪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伟审判员 刘晓娟审判员 朴美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车世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