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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潘某与王某1、王某2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王某1王某2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02执572号申请执行人:潘某被执行人:王某1王某2王某3潘某申请王某1、王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802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潘某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802执4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兆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支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