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潘某与王某1、王某2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王某1王某2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02执572号申请执行人:潘某被执行人:王某1王某2王某3潘某申请王某1、王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802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潘某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802执4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兆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支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