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刑更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高兴凤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兴凤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刑更1268号罪犯高兴凤,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在山东省微湖监狱服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9)菏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高兴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日以(2010)鲁刑三复字第7号刑事裁定书核准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菏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8日对其裁定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5年3月26日对其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五年。执行机关山东省微湖监狱于2017年6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微湖监狱提出,罪犯高兴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兴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5次的奖励。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台帐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高兴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民事赔偿233924元,已履行70000元,因家庭困难未履行完毕,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兴凤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7月18日至2033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爱民审 判 员 秦绪启人民陪审员 扈庆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轩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