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来某1与来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某1,来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873号原告:来某1,男,1974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告:来某2,女,1972年8月12日生,汉族,住襄城县。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来某1与被告来某2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来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来某1负担。审 判 长 樊高峰人民陪审员 马 华人民陪审员 张洒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尹路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