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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2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志清与程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清,程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2931号原告:张志清,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程永军,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张志清与被告程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张志清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志清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清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张志清负担。审 判 员 涂军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刘利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