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2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志清与程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清,程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2931号原告:张志清,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程永军,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张志清与被告程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张志清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志清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清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张志清负担。审 判 员 涂军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刘利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