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02民初2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烟台开发区长城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威海中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开发区长城建筑器材租赁站,威海中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2699号原告:烟台开发区长城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开发区淮河路中段。经营者:于复娥。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玺,男,1963年8月出生,汉族,住文登区香岩街甲,系原告员工。被告:威海中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开发区长城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威海中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开发区长城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继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小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