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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10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海龙与吕洪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沾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龙,吕洪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沾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10民初142号原告:赵海龙,男,汉族,1983年9月20日出生,无业。被告:吕洪亮,男,汉族,沾河林业局交通局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龙诉被告吕洪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海龙负担。审判长  谭国军审判员  孙化平审判员  丁树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大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