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10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海龙与吕洪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沾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龙,吕洪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沾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10民初142号原告:赵海龙,男,汉族,1983年9月20日出生,无业。被告:吕洪亮,男,汉族,沾河林业局交通局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龙诉被告吕洪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海龙负担。审判长 谭国军审判员 孙化平审判员 丁树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大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