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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执1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刘明君与李学伟王洪均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君,王洪均,李学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1885号申请执行人:刘明君,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现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王洪均,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李学伟,女,197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明君与被执行人李学伟、王洪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明君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0执18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耀华执行员  李文静审判员  许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桂振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