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修华与欧阳留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修华,欧阳留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955号原告:张修华,男,汉族,1956年9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欧阳留良,男,汉族,1969年7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原告张修华与被告欧阳留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修华撤回对被告欧阳留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解云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玲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