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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执恢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谢海英与乔立、康定华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海英,乔立,康定华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恢371号申请执行人谢海英。被执行人乔立。被执行人康定华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孜藏族自治洲康定县东关海船石。法定代表人乔立,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谢海英与被执行人乔立、康定华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谢海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15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乔立、康定华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给付2017720元。执行中,本院执行到位664126.59元,已全部支付给申请人。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乔立、康定华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乔立、康定华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谢海英1353593.4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秦海伦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章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