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执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保50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某,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联通公司职工。被申请人:赵某,女,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内0421财保62-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业务庭移送执行,本院决定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赵某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贺 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明浩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