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民申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上海意帝酒业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食品报社名誉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上海意帝酒业贸易有限公司,中国食品报社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2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意帝酒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汇港路XXX号XXX幢XXX号楼底层3单元。法定代表人:梁干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峰,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燕,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食品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黄国胜,该社社长。再审申请人上海意帝酒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帝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食品报社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3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意帝公司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中国食品报社在其主办的中国食品报网站(www.cnfood.cn)刊登了题为《上海意帝酒业售假被查,严打造假售假刻不容缓》的文章,该文称:在92届糖酒交易会上,意帝公司公开销售假酒被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场查处,该报道诸多系主观臆断,且文章中用词偏颇,在再审申请人要求中国食品报社停止刊登并删除时,该报社仍置之不理,允许其他网站转载,其主观恶意明显,其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92届糖酒会上所展示的6瓶“TEMPO”葡萄酒系意大利酒庄“CASAVINICOLAMORANDO”原厂生产,并合法授权再审申请人进行展览,该产品非假冒伪劣产品。意帝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意帝公司在92届糖酒会上擅自使用他人经注册登记的商标,该行为业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中国食品报社在获得此新闻来源后,向“TEMPO”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核查,在新闻报道中结合当时整个社会环境对涉食品类商品从严规范的要求,对意帝公司于92届糖酒会上的行为作出了报道。意帝公司认为其实际销售的产品与“TEMPO”项下的产品属于同一来源地,但并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证实,故原审对其要求确认中国食品报社于报道中所述“违法售假”等用词侵犯其名誉权的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中国食品报社于报道中所述内容尚未超出正当舆论监督的范畴,原审法院基于查明事实作出的判决,于法有据。意帝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意帝酒业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远审 判 员 赵 禹代理审判员 夏雷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