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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1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关孟怀、孔书廷等与关永朝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孟怀,孔书廷,夫妻关系,关永朝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31民初144号原告关孟怀,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原告孔书廷,女,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委托代理人郑占舜,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关永朝,男,1943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委托代理人关孟品,系关永朝次子。委托代理人孙云卫,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关孟怀、孔书廷诉被告关永朝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孟怀、孔书廷的委托代理人郑占舜、被告关永朝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孟品、孙云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孟怀、孔书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将我的4.4亩土地分到我名下,由我享有承包经营权。我与父亲多年来承包地(自留地)一直在一块,1999年3月份统一发放经营权证书时我有1.65亩在父亲的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2001年我村对部分土地调整时我家每人分的0.55亩土地计2.75亩,因当时我家在外地打工,也分到了我父亲的名下,上述土地合计为4.4亩一直被我父亲占用,现在我回家需要耕种,可是父亲却不肯归还,无奈只好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关永朝口头答辩:二原告应分得的承包地答辩人已经转给二原告承包经营,答辩人同关孟怀系父子关系,1988年东霍城寨村分地时以答辩人为户主,共分得关永朝、朱敬书、关孟怀、关存丽、关存月、关孟品六人及答辩人父母关建恒、郭庆琴名下0.7人的承包地,合计11.1亩,包括水地1.33亩,白地3.7亩,红土地3.3亩,河西地1.67亩,西北地1.1亩。1999年土地延包答辩人从东霍城寨村签订承包合同,同年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11年村打井,对白地进行小幅度调整,答辩人承包的该承包地由3.7亩变更为4.4亩,人口分别为答辩人夫妇,关孟怀夫妇及两个孩子,关孟品夫妇,据此答辩人家庭共有承包地11.8亩,其中二原告应分得承包地为水地0.198亩,白地2.2亩,红土地0.492亩,河西地0.249亩,西北地0.164亩,共计3.3亩。为耕种方便答辩人将白地1.58亩,转给关孟怀耕种经营,二原告现已实际耕种多年,综上二原告如一再主张剩余承包地,答辩人只需再给原告承包地1.7亩即可,二原告请求答辩人返还其承包地4.4亩不能成立,恳请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关孟怀系被告关永朝之长子。原告关孟怀、孔书廷与被告关永朝所在的广宗县冯家寨镇东霍城寨村村民委员会在1999年进行第二轮家庭联产土地承包责任制土地承包,原被告是一个家庭承包户,户主为被告关永朝。分地人口情况为,全家共计8口人,承包土地共11.1亩。当时分承包地时都在一起,按一个承包户分的,户主为被告关永朝。后于2001年村委会打井,为筹集资金,对另外不属于家庭联产土地承包责任制的土地对本集体的成员进行发包,谁掏钱就分给谁家地。原被告一大家共承包8口人地,其中原告小家庭5口(包括原告夫妻二人及三个孩子),关永朝夫妇,关孟品之妻,每人分得近0.55亩,共4.4亩。原被告家庭承包地的地块、面积及四至情况为:自留地共1.4亩,北至关孟强,南至苏金相,西至路,东至垄沟。小公路东地共0.96亩,北至关凤瑞,南至关喜科,西至路,东至关永瑞房。机井南北地共9分,南至苏泽芳宅基地,北至垄沟,东至关永芳,西至苏金福。公路西地1.2亩,头几年因县修路征用一部分,现在剩余5、6分地,西至路,东至路,南至庙,北至苏泽富。窑北老伙地1.3亩,南至水沟,北至小路,西至关书合,东至关永新。庭审中,双方对承包地的地块、面积、四至均无异议。焦点为其中争执的一人地是由原告承包还是由被告的次子关孟品承包。庭审证实,被告的次子关孟品于1995年冬天当兵,当时户口带到部队了。1998年冬天退伍,退伍后就回到老家,等待分配工作,到第2、3年,工作分配在邢台市水泵厂,户口也落在邢台市桥东区××家园住宅楼××单元××号,后来一直在邢台市水泵厂工作。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来源,原被告作为本家庭的成员,对家庭承包地享有平等的耕种、收益权。本案中,被告应按照承包的实际情况将其家庭所承包的土地按照分给全体家庭成员耕种。本案中应在现在的基础上,再给付原告部分承包地。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双方均系同一家庭成员,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予以解决。被告在答辩时也说,只需再给原告承包地1.7亩即可。本院本着化解双方矛盾,促进家庭和谐的原则酌情予以处理。应判决将小公路东的耕地0.96亩、窑北老伙地1.3亩由原告耕种。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小公路东的耕地0.96亩(北至关凤瑞,南至关喜科,西至路,东至关永瑞房)、窑北老伙地1.3亩(南至水沟,北至小路,西至关书合,东至关永新)承包权归原告关孟怀、孔书廷享有,被告关孟怀于判决书生效之日五日内将上述土块交予原告。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关孟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一份,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秋松人民陪审员  刘志飞人民陪审员  夏红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卫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