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28执恢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杨益珠、陈友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益珠,陈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8执恢151号申请执行人:杨益珠,女,汉族,住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云妹,女,汉族,住平潭县。被执行人陈友明,男,汉族,住平潭县。本院在执行杨益珠申请恢复执行陈友明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经查,该案系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128执恢1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叶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