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执7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林建明、范建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建明,范建庆,涂三媚,涂根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7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建明,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范建庆,男,195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涂三媚,女,195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涂根明,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申请执行人林建明与被执行人范建庆、涂三媚、涂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浙1123民初38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建明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范建庆、涂三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林建明借款本金49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涂根明对上述借款40000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存款21540元,现尚欠27460元及利息。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林建明申请(2017)浙1123执7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春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应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