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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义华与菏泽开发区伟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华,菏泽开发区伟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052号原告:张义华,男,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玲,女,汉族,居民,住菏泽市。被告:菏泽开发区伟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黄河东路699号交通汽车大市场院内10号。法定代表人:李廷森,经理。被告: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淄川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薛兴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永利,男,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汉良,男,公司职员。原告张义华与被告菏泽开发区伟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张义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玲经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义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52元减半收取1026元,由原告张义华负担。审判员  周登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 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