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4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魏治林与杨学荣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治林,杨学荣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4民初733号原告:魏治林,汉族,农民。被告:杨学荣,汉族,农民。原告魏治林与被告杨学荣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魏治林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魏治林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魏治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魏治林负担。审判员 李鸿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