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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吕世明、吕建等与周朝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世明,吕建,周朝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02民初427号原告吕世明,男,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建,系吕世明之弟。原告吕建,男,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被告周朝贵,男,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原告吕世明、吕建诉被告周朝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世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建、原告吕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朝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吕世明、吕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周朝贵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给原告吕世明;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吕世明(利息计算: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还清借款时止);3,请求判令被告周朝贵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给原告吕建;,4、请求判令被告周朝贵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吕建(利息计算: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还清借款时止);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周朝贵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周朝贵因资金紧缺,于2015年12月14扫向原告吕世明借款20000元,向原告吕建借款10000元,借款时,只约定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利息。现借款期限已过,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借款,被告均未还款给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周朝贵未作答辩。综合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5年12月14日,被告周朝贵向原告吕世明借款20000元,向原告吕建借款10000元,借款2015年12月31日全部还清,没有约定借款利息。被告向原告借款,立有借条给原告收执。本院认为,周朝贵于2015年12月14日向原告吕世明借款20000元,向原告吕建借款10000元,有周朝贵立给二原告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借款期满后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此请求予以支持。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一、被告周朝贵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给原告吕世明;二、被告周朝贵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吕世明(利息计算: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还清借款时止);三、被告周朝贵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给原告吕建;四、被告周朝贵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吕建(利息计算: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还清借款时止).本案受理费595元,由被告周朝贵承担。上述债务,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95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春雷人民陪审员  曾袓瑜人民陪审员  庞玉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一十八日书 记 员  温力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