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曾勇、曾建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勇,曾建勇,曾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355号申请执行人曾勇,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曾建勇,男,1974年9月15日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曾红英,女,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曾勇与曾建勇、曾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由于被执行人曾建勇、曾红英外出务工,暂时查找不到其下落,银行无存款,无房产,也无车辆,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为370000及利息,未执行标的为37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丰民一初字第010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曾勇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曾建勇、曾红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晓坚审判员 徐南德审判员 章友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杨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