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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4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钟xx与被告赵xx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xx,赵xx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4民初1329号原告钟xx,男,汉族,兰州市西固区xx街道xx村委会工作人员,住兰州市西固区。被告赵xx,男,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原告钟xx与被告赵xx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钟铭升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xx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钟xx负担。审判员 张 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美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