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民初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湖南省戴德家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雄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戴德家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雄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6民初1723号原告:湖南省戴德家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江县开发区童家岭江南花苑物管中心。法定代表人:唐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章,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婉,该公司员工。被告:黄雄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戴德家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雄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戴德家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莲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