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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文兴、王汇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兴,王汇利,呼和浩特市汇利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1213号申请人:陈文兴,男,195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城县。被申请人:王汇利,男,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拖克托县。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汇利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汇利,经理。申请人陈文兴与被申请人王汇利、呼和浩特市汇利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文兴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汇利、呼和浩特市汇利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财产,申请人陈文兴以其在衡水银行的20万元存单(账号16×××10)、担保人陈建枝以其在衡水银行的12万元存单(账号16×××11)、担保人陈宝明以其在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行的8万元存单(账号17×××96)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汇利、呼和浩特市汇利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15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期限二年。查封担保人陈文兴、陈建枝、陈宝明提供的担保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文兴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文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安朝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