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5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周冬艳、魏二胖等与张永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冬艳,魏二胖,张永起,河北省黄骅市信发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黄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1073号原告周冬艳,女,1983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大城县。原告魏二胖,女,1979年1月8日生,汉族,住大城县。委托代理人刘卫民,大城县平舒镇中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永起,男,1977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河北省黄骅市信发百货大楼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黄骅支公司。负责人李彦君,该公司经理。原告周冬艳、魏二胖与被告张永起等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周冬艳、魏二胖申请撤回对以上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周冬艳、魏二胖负担。审判员 邵心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盛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