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50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赵国娟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李红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娟,李红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0900号原告赵国娟,女,2005年6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胡小汉,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俊豪,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红军,男,1975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负责人张渝。委托代理人王罗杰,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娟与被告李红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国娟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国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国娟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金劲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薛 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