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4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江西省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修水县祝福置业有限公司、李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水县祝福置业有限公司,李志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4民初1257号原告江西省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修水县城南新区广场现代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796993799L。法定代表人王彦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以力,江西问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修水县祝福置业有限公司。地址:修水县义宁镇芦塘村工业大道2﹟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581630106C。法定代表人李志为,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李志为,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广东省揭西县,以上被告委托代理人冷立勋,广东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182元,减半收取22091元,由原告江西省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治友人民陪审员 余云水人民陪审员 魏长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邓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