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午村信用社、杨怀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午村信用社,杨怀民,孔繁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1256号申请人: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午村信用社,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南午村镇南午村。被申请人:杨怀民,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被申请人:孔繁平,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原告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午村信用社与被告杨怀民、孔繁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午村信用社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怀民在价值90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申请人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午村信用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杨怀民存放于衡水市冀州区冀州镇大齐村的全自动高速水墨印刷机及附属设备予以查封。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继��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玉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建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