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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5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淄博嘉环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江西龙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嘉环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江西龙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5执94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嘉环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民营工业园民泰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43371136Y。法定代表人:王立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龙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滕王阁仿古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55604667X8。本院在执行淄博嘉环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西龙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西龙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履行标的252639.88元,已执行到位62373.31元,未执行到位190266.5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银行、房产、车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恒和审判员  孙春春审判员  周文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袁灵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