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2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克什克腾旗翼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孙某1、孙某2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什克腾旗翼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孙某1,孙某2,万某,贺某,张某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2428号原告:克什克腾旗翼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棚路嘉城欣苑1号楼2层西单元202室;法定代表人李某1,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内蒙古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1,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孙某2,男,195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万某,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贺某,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张某,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克什克腾旗翼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1、万某、孙某2、贺某、张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克什克腾旗翼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克什克腾旗翼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克什克腾旗翼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审判员 王春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