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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晓瑞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瑞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15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晓瑞,男,199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瑞安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晓瑞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晓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5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晓瑞在瑞安市锦湖街道集云山山脚处其驾驶浙C×××××号轿车内,容留郑某吸食冰毒。2、2017年5月份一天晚上、5月26日晚上,被告人周晓瑞在瑞安市锦湖街道集云山山脚处其驾驶浙C×××××号轿车内,容留张某吸食冰毒。3、2017年5月27日晚上,被告人周晓瑞在瑞安市玉海街道××路××宾馆××房间内,容留张某吸食冰毒,并于次日上午被民警查获,后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数日。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晓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张某、郑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材料,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晓瑞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晓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晓瑞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余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