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民终3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马春胜、马长甫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春胜,马长甫,傅春晓,马长兰,马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30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春胜,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林,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长甫,男,1971年6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林,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傅春晓,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亭,河南通天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长兰(系傅春晓妻子),女,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亭,河南通天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马春,男,1980年2月8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唐河县。上诉人马春胜、马长甫因与被上诉人傅春晓、马长兰、马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8民初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8民初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马春胜、马长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卢国伟审判员  孙 娟审判员  王 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重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