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1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象山财富中心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与林德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财富中心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林德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1834号原告:象山财富中心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丹阳路***号******室。诉讼代表人:钟锡军,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海芳,浙江之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萍,浙江之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德云,男,196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象山财富中心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德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财富中心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缓交),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象山财富中心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励芝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