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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1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1294闫振启与刘越、于嘉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振启,刘越,于嘉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民初1294号原告闫振启,男,1948年生,汉族,职业农民。被告刘越,女,1978年生,汉族,职业工人。被告于嘉璇,女,2000年生,汉族,学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振启与被告刘越、于嘉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振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滕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