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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努尔艾力·买买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努尔艾力·买买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4刑初50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努尔艾力·买买提,男,1995年4月12日出生,维吾尔族,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暂住上海市闵行区。辩护人唐政,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公诉刑诉(2017)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努尔艾力·买买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努尔艾力·买买提及其辩护人唐政、翻译人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努尔艾力·买买提经他人指使,欲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2017年3月1日14时许,努尔艾力·买买提携毒品驾驶轻便摩托车至约定地点本市徐汇区XX路、XX路路口附近与刘某某进行交易,从刘某某处收取了购毒款人民币500元,并欲转移地点向刘某某交付白色粉末(净重0.71克),后在转移途中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经鉴定,上述0.71克白色粉末中检出海洛因成分。被告人努尔艾力·买买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努尔艾力·买买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努尔艾力·买买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六个月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被告人努尔艾力·买买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定性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努尔艾力·买买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贩毒品数量较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下列证据证实: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重笔录、赃证物品照片、手机截屏照片、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工作情况、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及被告人努尔艾力·买买提的供述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努尔艾力·买买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海洛因0.7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查被告人努尔艾力·买买提系累犯及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贩毒品未流入社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努尔艾力·买买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缴获的毒品、毒资等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罗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连文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