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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5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鑫、刘启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周鑫,刘启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5147号原告:李某,女,2002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法定代理人:姜某,女,1981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系原告母亲。被告:周鑫,男,1985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刘启山,男,1959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原告李某与被告周鑫、刘启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颢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