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2民初2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东莞市宝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博罗分公司与葛桂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宝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博罗分公司,葛桂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2民初2219号原告:东莞市宝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博罗分公司,营业场所:博罗县园洲镇阵村朱屋大道C区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073457378C。负责人:卢嘉威。委托代理人:王智达,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桂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宝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博罗分公司诉被告葛桂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宝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博罗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宝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博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东莞市宝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博罗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 堂 辉审 判 员 黄 利 仁人民陪审员 邹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兼书记员李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