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24民初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梁全来与石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全来,石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1732号原告:梁全来,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告:石慧,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原告梁全来与被告石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梁全来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全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梁全来负担。审 判 长 梁永青代理审判员 余 廉人民陪审员 王品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甄淑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