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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民初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梁全来与石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全来,石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1732号原告:梁全来,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告:石慧,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原告梁全来与被告石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梁全来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全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梁全来负担。审 判 长  梁永青代理审判员  余 廉人民陪审员  王品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甄淑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