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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民初2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启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启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2416号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闫智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玉,该公司法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瑶,该公司客服主管。被告:孙启铸,1962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启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协商,被告孙启铸主动交纳物业费4173.8元,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孙启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孙启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美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江 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