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执4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吴月华与盐城智仁商务有限公司、薛学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月华,盐城智仁商务有限公司,薛学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4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月华,女,汉族,1957年3月15日生,市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盐城智仁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东风路。法定代表人:薛银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薛学忠,男,汉族,1952年12月14日生,市民,住阜宁县。本院在执行吴月华与被告江苏省仁舟水泥有限公司、盐城智仁商务有限公司、薛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薛学忠工资账户已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亦只要求对被执行人薛学忠工资账户冻结即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流程、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阎 萍审判员 曹礼坤审判员 张加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海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