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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4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宁城县隆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乌利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城县隆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乌利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4019号原告:宁城县隆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城县大宁路中段宁城宾馆***室。法定代表人:杨国酩,系公司总经理。被告:乌利伟,女,32岁,汉族,居民,住宁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城县隆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乌利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城县隆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城县隆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邮寄费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牧 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国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