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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行、故城县东阳车业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行,故城县东阳车业商行,故城县盛达商贸有限公司,刘胜国,兰灵云,刘彦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324号申请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行,住所地河北省故城县中华街与顺达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561997891J。负责人:张晓洁。被申请人:故城县东阳车业商行,住所地故城县东阳市场。营业执照号:131126200000858。法定代表人:刘胜国。被申请人:故城县盛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东阳市场。营业执照号:131126000004308。法定代表人:兰灵云。被申请人:刘胜国(系故城县东阳车业商行法定代表人),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①河北省故城县东阳市场。住址②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康乐小区*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3714281964********。被申请人:兰灵云(系故城县盛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女,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大庆西路78号2排7号。身份证号:1311261963********。被申请人:刘彦飞(系故城县盛达商贸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郑口镇南镇村24号。身份证号:1311261988********。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行与故城县东阳车业商行、故城县盛达商贸有限公司、刘胜国、兰灵云、刘彦飞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行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故城县东阳车业商行、故城县盛达商贸有限公司、刘胜国、兰灵云、刘彦飞名下200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故城县东阳车业商行、故城县盛达商贸有限公司、刘胜国、兰灵云、刘彦飞名下的20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学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