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4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邓亚泼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亚泼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04刑初313号公诉机关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亚泼,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农民,住电白区。2016年5月23日因本案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羁押,同年5月24日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茂电检诉刑诉〔2017〕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亚泼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景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亚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6年5月上旬起,被告人邓亚泼开始贩卖毒品冰毒与咖啡因。2016年5月上旬一天下午,邓亚泼在电白区博贺镇西葛村海边向吸毒人员黄某贩卖50元毒品冰毒;2016年5月中旬一天下午,邓亚泼在博贺镇西葛村海边向黄某贩卖50元毒品冰毒;2016年5月下旬一天下午,邓亚泼在旦场镇青福市场路口向黄某贩卖50元毒品冰毒;2016年5月23日,黄某在旦场镇青福清潭尾村打电话向邓亚泼联系购买毒品冰毒时被民警抓获。2016年5月23日,吸毒人员王某打电话向邓亚泼联系购买毒品出到旦场镇金村村委旁边被民警抓获。2016年5月23日,邓亚泼在旦场镇旦场圩正街准备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时被民警抓获,并当场缴获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11小包、红色片状物10小包、手机1台。经鉴定,缴获的11小包白色晶体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3.59克;缴获的10小包红色片状物检见咖啡因成分,净重0.4克。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签认照片、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手机通话记录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证据。指控被告人邓亚泼违反国家关于禁毒的规定,多次向他人出售毒品冰毒与咖啡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邓亚泼辩解,有吸食毒品行为,没有贩卖毒品;被缴获的毒品是其父亲给的,还没有贩卖毒品成功就被民警抓获。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亚泼是吸毒人员,购买毒品后除自己吸食部分,还向吸毒人员贩卖部分。2016年5月上旬、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邓亚泼在茂名市电白区博贺镇西葛村海边向吸毒人员黄某贩卖两次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每次1小包50元。同年5月下旬一天下午,被告人邓亚泼在电白区旦场镇青福市场路口向黄某贩卖5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同年5月23日11时许,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旦场派出所在旦场镇旦场圩正街将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邓亚泼抓获,缴获白色晶体毒品11小包(毛重5.81克)、红色片状毒品10小包(毛重1.8克)及贩毒通信工具黑色三星牌手机(159××××9945号)1部。当天16时许,旦场派出所先后将打电话准备向被告人邓亚泼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黄某、王某抓获。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化验检验,缴获的11小包白色晶体毒品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3.95克;10小包红色片状毒品检见咖啡因成分,净重0.4克。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物证(1)被告人邓亚泼户籍资料。主要内容是:案发时邓亚泼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2)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主要内容是:2016年5月23日11时许,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旦场派出所在旦场镇旦场圩正街将涉嫌贩卖毒品的邓亚泼抓获,次日立贩卖毒品案侦查。(3)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毒品秤量笔录、被告人邓亚泼对扣押毒品、手机的签认照片。主要内容是:抓获邓亚泼时扣押到白色晶体毒品11小包(毛重5.81克)、红色片状毒品10小包(毛重1.8克)、黑色三星牌手机(159××××9945号)1部。(4)手机通话记录清单。主要内容是:邓亚泼使用的159××××9945号手机号码与黄某使用的13XXXX34号手在2016年5月7日、5月9日、5月10日、5月12日、5月13日、5月14日、5月15日、5月16日、5月21日、5月22日、5月23日有多次通话记录;与王某使用的15XXXX47号手机号码2016年5月23日有多次通过记录。(5)现场检测报告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主要内容是:邓亚泼、黄某均是吸毒人员。2、证人证言(1)黄某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是:我通过吸毒朋友获取邓亚泼的手机号码,2016年5月上旬及下旬的一天下午,我用13XXXX34号手机拨打邓亚泼的159××××9945号手机,在博贺镇西葛村海边向邓亚泼购买两次冰毒,每次1小包50元。第三次是我被抓的前六天下午,我又拨打邓亚泼的电话,在旦场镇青福市场路口向邓亚泼买50元冰毒。5月23日16时许,我打电话给邓亚泼联系购买毒品来吸食,打完电话没多久就被民警抓获,还没买到毒品。黄某从混杂照片中辨认出邓亚泼。(2)王某证言。主要内容是:2016年5月21日21时许,我遇到“捞”,问他有没有冰毒,他带着我去到旦场镇桥头附近一起吸食毒品,然后他给我一个159××××9945手机号码,并说可以打该号码联系购买毒品。5月23日16时许,我用15XXXX47号手机拨打159××××9945手机,约定在旦场镇金村村委会旁边购买毒品,我前往约定的地点准备购买毒品时还没有购买成功就被民警抓获。(3)邓某证言。主要内容:邓某是邓亚泼的父亲。邓亚泼被抓之前有吸毒、贩毒行为,多次被公安机关抓获。我对邓亚泼吸毒屡教不改已恨之入骨,多次报警来抓邓亚泼去戒毒,没有提供毒品给他吸食。3、被告人邓亚泼供述。主要内容是:我有吸食毒品行为,被抓获时被缴获冰毒11小包、麻果10小包,黑色三星牌手机(159××××9945)1部。这些毒品是我父亲给我的,我不知到我父亲是有吸毒行为。159××××9945号手机是我使用的,但不是我开户。被缴获的毒品我用来自己吸食,也想把部分卖出去,还没有贩卖成功被抓获了。4、化验检验报告。主要内容是:缴获的11小包白色晶体毒品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3.95克;10小包红色片状毒品检见咖啡因成分,净重0.4克。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主要内容是:记录被告人邓亚泼在茂名市电白区旦场镇旦场圩正街路段被抓获缴获毒品、贩卖工具的现场概貌。上列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审理质证、认证,与查证的事实相吻合,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亚泼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刑罚。被告人邓亚泼向黄某等人贩卖毒品的事实,有缴获的毒品和贩毒通信工具手机以及提取的手机通话记录清单证明,证人黄某、王某、邓某的指证,证据互相印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邓亚泼辩解没有贩卖毒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邓亚泼多次贩卖毒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缴获被告人邓亚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3.95克、咖啡因0.4克,应计算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进行处罚,考虑到其是贩养吸的吸毒人员,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邓亚泼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亚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缴获被告人邓亚泼的毒品、贩卖通信工具手机1部(均没有随案移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树成审 判 员 许 车人民陪审员 廖日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东生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搜索“”